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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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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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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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公營事業機構財務管理涉及金融、保險相關業務,是否屬於法第2條「勞務之委任」及第7條第三項「專業服務」之適用? |
作者 |
工程會 |
公開資訊機關 |
工程會 |
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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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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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18條至第22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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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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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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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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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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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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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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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及保險態樣處理原則如下: 1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不適用採購法。 2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與採購法所規範之支出行為不同,不適用採購法。 3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採購法。 4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採購法。 5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採購法。 6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採購法。 (二)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等屬金融專業服務,如支付費用,依上開原則,應適用採購法,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得視案件之性質,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如未達公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 (三)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各種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適用採購法,事業分支單位位於不同地區,得自行辦理櫃檯現金險、庫存現金保險及車輛險,招標方式請依前項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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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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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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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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