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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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公營事業機構財務管理涉及金融、保險相關業務,是否屬於法第2條「勞務之委任」及第7條第三項「專業服務」之適用?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18條至第22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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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
  (一)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及保險態樣處理原則如下:
  1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不適用採購法。
  2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與採購法所規範之支出行為不同,不適用採購法。
  3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採購法。
  4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採購法。
  5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採購法。
  6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採購法。
  (二)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等屬金融專業服務,如支付費用,依上開原則,應適用採購法,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得視案件之性質,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如未達公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
  (三)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各種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適用採購法,事業分支單位位於不同地區,得自行辦理櫃檯現金險、庫存現金保險及車輛險,招標方式請依前項說明辦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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