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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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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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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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機關委託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及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提供服務,是否適用採購法? |
作者 |
工程會 |
公開資訊機關 |
工程會 |
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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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2008-02-24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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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2條、第7條第三項、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七節 |
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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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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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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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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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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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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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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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採購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並規定,採購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其中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即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及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所提供之服務。另依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七節之立法理由「勞務不僅身體,即高尚之精神,亦為勞務」。採購法係規範各機關之採購作業,不涉及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證照之取得或撤銷,不致於發生侵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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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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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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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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