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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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有關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涉及智慧財產權之規定為何?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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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範本中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係由機關視其實際需要,就智慧財產權之人格權或財產權等權利之歸屬或讓與,與受委任勞務者事先約定。其項目之勾選,如選取「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即無再選取其他項目之必要。而契約上如規定「廠商放棄行使人格權」、「機關享有著作之財產權」及「其他(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等項目,則相對於投標須知中所規定之機關「取得部分權利(由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及「取得授權(由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等二項。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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