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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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機關辦理公有公、民營學校午餐之採購及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採購案,是否適用法?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4條、第5條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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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
  (一)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採購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且非屬採購法第四條或第五條情形者,不適用採購法。
  (二)法人或團體(如員工消費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適用採購法第五條之規定;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三)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其委辦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四)僱用廚工如係依機關人事法規辦理,不適用採購法;如係由員工消費合作社僱用,亦不適用採購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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