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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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關於委託民間團體代辦規劃宣傳案,是否適用採購法相關規定?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5條、第18條至第23條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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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採購法第五條所稱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係指採購程序之代辦,不含實質之規劃及宣傳作業;規劃及宣傳作業之委託屬勞務採購,得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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