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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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2007-03-13
建立日期
2008-01-19 最後修改日期:2008-06-13
文號
(96)工程訴字第09600094210號令修正
法規條目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條第四項
文件性質
/ 子法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相關文件

本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依本法第六章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廠商之採
     購申訴(以下簡稱申訴)事件,依本辦法之規定收費。
第三條    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
    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四條    前條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三萬元,由申訴廠商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
     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第五條    採購履約爭議事件誤提起申訴,經廠商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廠商已繳納之審議費轉為
     調解費用,並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規定計算,與原繳納金額相抵後,多退少
     補。
第六條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
     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七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第八條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
     還二分之一。
     前條廠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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