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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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機關洽請各大型飯店提供會議暨相關活動場所,並就地安排辦理膳宿事務,是否適用採購法?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政府採購法 第18條至第22條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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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
  (一)洽訂會議或活動場所及膳宿事務屬財物之承租及勞務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二)個別會議或活動之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或依同條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於招標文件依需求載明地點、容量、飯店等級等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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