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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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關於機關與廠商依仲裁法規定約定或選定仲裁人及仲裁代理人之委任是否適用採購法?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四章(第25條至第38條)、政府採購法 第2條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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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前揭仲裁人之約定或選定,仲裁法已有明定,且仲裁費用之給付應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採購法。至於仲裁代理人之委任屬採購法第二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僱傭,應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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