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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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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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前經以公開招標辦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經雙方同意得續約1年,可否經上級機關核准以換文方式敘明依原契約價格及內容續約1年? |
作者 |
工程會 |
公開資訊機關 |
工程會 |
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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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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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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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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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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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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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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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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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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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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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原契約如以載明其續約得依原契約之價格及內容辦理者,可以換文方式辦理,惟應先知會監辦單位;公告金額以上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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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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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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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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