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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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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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機關辦理廣告託播之招標應如何適用採購法? |
作者 |
工程會 |
公開資訊機關 |
工程會 |
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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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2008-02-24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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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18條至第23條、第22條第一款至第十二款 |
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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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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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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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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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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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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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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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廣告託播為勞務採購,應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託播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除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外,不得逕行指定媒體辦理,至於廣告播出時段得列為採購條件。有關廣告功能與效益不易以價格衡量者,可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評選優勝廠商或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並得採複數決標。 |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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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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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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