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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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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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機關針對原住民事務辦理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得否限制僅由原住民個人、機構、團體辦理? |
作者 |
工程會 |
公開資訊機關 |
工程會 |
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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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2-23 最後修改日期: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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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22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條第一項第二款 |
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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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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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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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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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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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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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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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應視採購標的金額及性質分別認定: (一)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得將前揭採購限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或團體辦理;其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可依下列方式交由原住民辦理: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機關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逕洽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包括個人、機構、團體)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邀請符合需要之原住民(包括個人、機構、團體)辦理比價或議價。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屬原住民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者,始得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邀請符合需要之原住民機構辦理比價或議價。 |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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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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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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