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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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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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0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與「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險」所稱「致第三人受有損失」,有何不同? |
作者 |
工程會 |
公開資訊機關 |
工程會 |
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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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2-23 最後修改日期: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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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依據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第10條第二項第五款 |
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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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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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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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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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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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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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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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者意義尚屬有別。「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泛指一般之意外,例如建築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非因建築師之專業責任或過失,致對第三人造成體傷、死亡或財損之法定賠償責任。「專業責任險」係指因故意、過失而有執行業務之疏漏、錯誤、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業主或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例如:建築師因規劃設計錯誤,致屋頂倒塌致造成第三人(如:路人)傷亡,保險公司負有法定賠償責任。另如係與保險利益有關(如業主)者,實務上仍可指定其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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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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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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