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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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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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機關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其應於契約訂明及注意事項為何? |
作者 |
工程會 |
公開資訊機關 |
工程會 |
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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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2-23 最後修改日期:2008-02-23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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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6條規定 |
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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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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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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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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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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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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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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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故機關如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應於契約中訂定上限,並規定廠商於請領各項費用時應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憑證,此一憑證並無取代廠商發票或收據之功能;以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之委辦案件如採分期付款,每期付款金額宜與當期所發之費用有關,並依委辦案件性質於契約中訂明。支出費用如未達上限,其差額不得支付廠商。 |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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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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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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