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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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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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
作者 |
工程會 |
公開資訊機關 |
工程會 |
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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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2-23 最後修改日期:2008-02-23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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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58條、第101條、102條 施行 細則58條第二項 |
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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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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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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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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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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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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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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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以下簡稱最低標),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無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 不接受該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二)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前。 (三)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但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不接受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前。 (四)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限期(例如於決標會議時,當場限期三十分鐘內)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1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最低標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也願意決標,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最低標,未繳妥前應先辦理決標保留。最低標如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有押標金者,發還之。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3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提出之說明被機關認為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即使最低標願意承做,也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仍可不決標予最低標。如有押標金,發還之。 4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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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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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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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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