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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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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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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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機關辦理評選,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應載明於紀錄之事項,包括那些內容? |
作者 |
工程會 |
公開資訊機關 |
工程會 |
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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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2-23 最後修改日期:2008-02-23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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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56條第一項 |
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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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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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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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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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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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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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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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會議紀錄應載明評定最有利標之理由,係配合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評定應附理由」之規定,機關採序位法者,可參酌下列文字於紀錄載明之:「○○公司之投標,經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定方式,評選結果序位第一,並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視其事實擇一載明)之決定,評定為最有利標」。 |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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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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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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