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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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是1隻採購菜鳥 |
(2011-06-21 12:3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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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
RE:RE:RE:只有1家廠商投標 (2013-08-23 16:43:40 )
1.
台端對細則第54條第3項(係項非款)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恐有誤解。按,該款立法目的在於限制性招標係賣方市場,為免久標不決,訂定底價前「必須」參考「投標廠商」之報價,而非只是其他廠商之報價,否則何須訂此規定。
2.
以上,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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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kao |
RE:RE:只有1家廠商投標 (2013-08-23 14:54:54 )
回復第3條2點似有疑義,依施行細則第54條3款:「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並未述明為參標廠商之報價,故經辦單位只要有參考其他廠商報價或估價單即可,為何要自行限縮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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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宗德顧問 |
RE:只有1家廠商投標 (2011-06-21 14:17:51 )
一.機關既已授權貴單位辦理採購,貴單位即為法所示辦理採購之機關,是以,底價應由貴單位首長核定。
二.既招標文件已有述明投標廠商未達三家時,得改採限制性招標,自可於廠商家數未達時,採限制性招標,並以議、比價方式辦購。
三.依本法細則第54條第二、三項規定,其底價訂定時機有所不同,如下
1.比價(二家):底價應於開標前定之,是以,須先完成底價訂定,始可執行開標程序。
2.議價(一家):底價於參考廠商報價後訂定,是以,須先開啟廠商標封,參考其報價後,再行訂定底價,另擇期邀商議價。
四.至於邀商議價時間,因法尚無約束,應由貴位自行決定,惟不宜過久。
五.議價次數原則上不得超過三次,建請於招標文件內先行述明,以為執行準據。
六.以上,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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