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載韓商對於中油辦理第六輕油裂解工廠統包工程片面變更遊戲規則乙事,由於內容涉及經濟部報請行政院研商,工程會特說明如下:
一、查立法院於審查「 98 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案時,作成主決議如下:「鑑於國內景氣衰退,失業情況不斷惡化,為有效提升經濟成長,促進景氣繁榮,並求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國家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於政府採購協議( GPA )生效前,各部會所屬國營事業對其主辦之各項採購應落實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亦即: 『 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 52 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三、中油係採選擇性招標辦理本案,如欲於規格標與價格標等標期內修改此部分之招標文件規定,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為:「…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亦即中油公司如欲自行變更或補充本案規格標與價格標之招標文件內容,須以書面通知2家資格標合格廠商,並延長等標期,無需廢標重新招標。
四、韓國廠商對於中油公司變更或補充本案規格標與價格標之招標文件內容,如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採購法第75條、第76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依據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韓國廠商得提出異議之期間為:「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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