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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行政院核定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處理措施!!!!申請時間至98年4月29日止!!!!!!(2009-03-31)(2009-04-02)
 

工程會研擬之「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330已奉行政院核定頒行,將可協助營造業者因應近期營建物價大幅下跌遭遇大幅扣減契約價金之困境。


工程會表示,近期因國際經濟景氣衰退,致部分營建材料價格自977月以後大幅下跌,分析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營造工程物價指數97年變動情形,總指數自977月高檔之132.34下跌至982月之114.53,跌幅達13.46%(指數趨勢圖如附件1);鋼筋指數自976月高檔之221.00下跌至982月之109.96,跌幅達50.24%,甚至低於971月之指數158.89(指數趨勢圖如附件2),顯見營建物價大幅下跌,確屬實情。


工程會主任委員范良銹表示,營造業者於971229向工程會反映,977月以後部分營建材料價格大幅下跌,部分契約訂約時已與材料商議價採購所需施工建材,因處於物價高點,部分價款已支付,及至工程施工申請估驗計價時,卻適逢物價嚴重崩跌,因而遭受機關依物價指數下跌情形扣款;部分契約則因瀝青混凝土、水泥等所占比率較大,雖價格並未下跌,因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下跌亦連帶遭受機關扣款等情形,以致影響工程之資金調度,尤以中小型營造業為甚,因而要求政府協助因應,以利其渡過營運難關。


工程會主任委員范良銹指出,若廠商遭受機關過度扣款情形,而造成廠商虧損、偷工減料、停工、倒閉,影響公共工程之進度及品質,有損公共利益,並非國家社會之福,為落實政府挺企業、苦民所苦及振興經濟之政策,爰訂定營建材料物價下跌處理措施給予協助,具有補貼性質。此一處理原則之重點包括:(1)依原契約載明之調整項目辦理;(2)個別項目占契約金額較大且下跌之項目如鋼筋、電線電纜等,得依單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單獨計算物價調整金額;(3)契約物價指數調整門檻低於2.5%者,得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4)中央及地方之工程一體考量。


上述原則適用於971023以後施作之工程,如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致逾原契約所定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部分,回歸原契約規定辦理。


至於個別項目契約金額占契約總金額10﹪以上,且其施工當月指數較其開標或議價當月指數漲跌幅超過10﹪者,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金額;非屬該個別項目之其他工程項目,則仍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指數之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金額。


工程會提醒,如已完工結算之工程,機關受理廠商依本處理原則可提出申請之期限為本處理原則發布後一個月內(98429日前),請符合條件之廠商,儘速評估後於該受理期限前向訂約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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