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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長期將有利於提昇我國廠商競爭力(2008-12-1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12/10)表示,我國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案已於昨日(12/9)政府採購委員會正式會議中獲得大會通過,完成採認程序,順利通過我國加入案,經濟部將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再咨請總統批准,通知WTO秘書處30日後生效,因此明年我國將正式成為GPA第41個簽署國。   
為履行加入GPA之承諾,我國於84年3月正式提出擬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初始承諾清單,開始與相關國家進行諮商談判,並於91年12月完成與各相關會員國的雙邊諮商,其後因中國以政治議題干擾,致未能完成加入程序。   
簽署GPA對我國廠商之最大利基,為打開其他會員之政府採購市場。據估計其他GPA會員國(包括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等)將對我國廠商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每年約3,900億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2兆,約為我國每年打算開放市場規模之60倍大,或為我國全國各機關每年全部採購總額之12倍。下表為各國GPA門檻金額以上政府採購總金額統計資料:
















































國別

門檻金額以上採
金額 (億美元)

資料來源
美國 2,050 WTO/GPA 1999年 Statistics Reports
加拿大 101 2003年WTO秘書處報告(以年度採購總金額1/3計)
歐盟 1,205 2007年WTO秘書處報告(以年度採購總金額1/3計)
挪威 12 WTO/GPA 2005年 Statistics Reports
瑞士 93 2007年WTO秘書處報告(以年度採購總金額1/3計)
日本 268 WTO/GPA 2003年 Statistics Reports
韓國 89 WTO/GPA 2004年 Statistics Reports
新加坡 39 2007年WTO秘書處報告(以年度採購總金額1/3計)
香港 7 2007年WTO秘書處報告(以年度採購總金額1/3計)
合計 3,864  
附註:冰島、以色列、荷屬阿魯巴及列支登斯敦因經濟規模較小未納入統計。
決標件數約2,170件,決標金額約新台幣1,989億元,約折合60億美元;另同期間各機關採購進口品或採購案由外商得標之金額比率為26.87﹪(工程類比率為11.00﹪、財物類比率為60.97﹪、勞務類比率為6.13﹪),顯示我國政府採購市場於加入GPA前已經非常開放。   
我國向WTO提出之承諾開放清單,其主要內容如下,個案開放門檻金額係依其他GPA會員已開放之額度:


















































附件一(Annex 1)
適用機關 總統府、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處、局、署(不含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
個案開放門檻金額 財物:13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652萬) 勞務:同上 工程:50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2億5,090萬) 註:1.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為國際貨幣基金帳面幣值單位。 2.折合新台幣金額係以97年11月以前2年之新台幣、美元特別提款權平均匯率換算結果。1單位SDR約折合新台幣50.18元。上開新台幣金額,公告後維持2年不變。
附註 1.聲明排除適用部分,如外交部駐外單位之工程採購。 2.列明國防部適用本協定之產品項目清單。 3.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之採購有五年緩衝期。

附件二(Annex 2)
適用機關 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個案開放門檻金額 財物:2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1,003萬) 勞務:同上 工程:1500萬特別提款權(第一年) (約折合新台幣7億5,270萬) 1000萬特別提款權(第二年) (約折合新台幣5億180萬) 500萬特別提款權 (第三年)(約折合新台幣2億5,090萬)
附件三(Annex 3)
適用機關 部分公營事業及國立院校
個案開放門檻金額 財物:40萬特別提款權(約折合新台幣2,007萬) 勞務:同上 工程:同附件二(Annex 2)
附註 聲明中央印製廠印鈔機採購排除適用。
附件四(Annex 4)
適用之服務項目 依據聯合國中央貨品分類號列方式,包括法律、會計、建築、土木、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等五十餘項,並以GATS之承諾事項為依據。
附註 聲明排除項目:如研究發展、鑄幣。
附件五(Annex 5)
適用之工程服務項目 聯合國中央貨品分類第五十一章所標示之土木、建築等工程項目。
總附註(General Note)
特別聲明事項 如與其他會員之互惠條件、電力、運輸保留調適期之項目、加入GPA之生效日等

我國政府採購法已配合加入GPA之需要制定,自88年5月27日施行,政府採購制度已符合GPA規範,例如招標決標資訊之公開事項及途徑、等標期、異議申訴制度。另為降低簽署GPA後對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我國於諮商談判過程中已取得其他GPA會員國同意之逐步開放措施及保留項目,包括工程門檻金額以逐年調降方式(地方機關、公營事業、國立院校分三年調降工程門檻金額)。

在產業影響部分,開放我國政府採購市場雖然會帶給國內廠商競爭壓力,但也可能為國內廠商開拓可觀的外國採購商機,以往我國產業在國外政府採購市場所遭遇的不公平待遇,也將因該協定的簽署而改觀。長期而言,外國優良廠商參與我國政府採購市場,將可刺激我國廠商提升競爭力,提升國內技術及品質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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